第一章:名称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马来西亚福建社团联合会」。(此後简称「本联合会」)。
第一条 A:本联合会「会徽」乃由「福」字,马来西亚地形图,稻穗与红圆圈黄底配合组成的,其含义如下:
1.红「福」字:代表马来西亚华裔福建籍贯人。
2.地形图:象徵马来西亚国家。
3.稻穗:象徵我国以农业为立国之基础。
4.黄底:象徵华族须团结一致。
5.红彩带与圆圈上两种语文:象徵国文与华文须并驾齐驱地发展及其重要性。
第二章:宗旨
第二条:本联合会宗旨为
1.联合福建社团,团结福建同乡,同心协力,共谋福利。
2.促进文化慈善公益及各民族团结等活动。
3.联络与本会宗旨相同之社团,以达致上述目标。
第三章:会址
第三条:本联合会设在吉隆坡,惟在本联合会未有会所时,其办事处则设於吉隆坡吉宁街门牌四十一号雪兰莪福建会馆。
第四章:会员
第四条:凡已在马来西亚注册之福建社团或组织,而欲加入本联合会者,得以该社团或组织之名义,填具申请书,在本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後,须缴入会基金及会费,始正式成为会员。
第四条 A:会员分为二类,即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须按缴交普通会员会费或永久会员会费来区分。
第四条 B:凡会员正式入会满一年後,始有选举权与被选权。
第四条 C:普通会员若未缴清当年之会费,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无选举权与被选权;若会费拖欠三年以上,理事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条 D:任何会员凡在言行上违反本联合会章程或破坏本联合会声誉,理事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交到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凡会员经告解散,即自动丧失会籍。
第五章:经费
第五条:会员入会基金为五百元。
第六条:永久会员会费为二千元;普通会员会费为每年二百元。普通会员须在每年四月以前缴清会费。
第七条:特别捐经理事会通过後,得向会员或会员中之热心人士征募之。
第六章:组织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联合会最高机构,每一会员单位可选派一名首席代表及三名正式代表出席。每一代表皆有发言权,惟每一会员单位只有一个表决权,由首席代表执行之。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得选出三十六名理事会成员,另外二名保留给青年团团长和秘书及二名保留给妇女组主任和秘书代表组成之,另选二名查账员。
第九条 A:在选举年时,理事会得成立选举委员会,以处理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主席也负责主持新届理事会初选及复选之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须於代表大会选举後之两星期内召开复选会议,选出:会长一人,署理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文化主任一人,副文化主任一人,宣传主任一人,副宣传主任一人,福利主任一人,副福利主任一人,经济主任一人,副经济主任一人,交际主任一人,副交际主任一人,青年团团长及妇女组主任为当然副会长,兼任青年主任及妇女主任;青年团秘书及妇女组秘书为当然副青年主任及副妇女主任,馀者为理事。
第十一条:理事会有权委任四名具有才学和服务精神的属会会员为该届理事,以协助推动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有权敦请德高望重,并对本联合会有特殊贡献的乡贤为该届顾问或名誉会长,顾问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名誉会长人数不限。
第十三条:本联合会理事和担任职务的每一位职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理事概为义务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惟会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查账员不得连任。
第七章:会议
第十四条: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於每年九月前举行,并於开会一个月前去函通知会员开会日期及征集提案。开会时出席单位规定为本联合会四份之一会员为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如有特别事故,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由二十五名会员以书面请求时,理事会应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会长於二星期前发函召集之,出席理事规定十五位理事为法定人数。
第十六条 A:凡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之理事,即自动丧失其理事职位,其空缺得由其团体另委代表递补之。
第八章:职权
第十七条:会长为理事会会议当然主席,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之议决案,对外为本联合会之代表,并有权批准一万元开支。超过一万元的开支须由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署理会长襄理会长办理一切会务,会长缺席时,署理会长得代行其职权,署理会长缺席时,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签署所有文件、单据及保管本联合会之一切文件,并有权批准五千元的开支。
第廿条:副秘书长襄理秘书应办事项,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得代行其职务。
第廿一条:财政负责掌管本联合会收支款项,签署所有收据及银行支票。存款超过五百元时,即须以本联合会名义存入本联合会所指示之银行。支款时须秘书长批准,由会长或署理会长任何一人连同财政或副财政任何
一人签署银行支票,并盖上本联合会印章,方为有效。财政也得准备本联合会常年财政报告,并将之交由稽查後提呈常年会员代表大会。
第廿二条:副财政襄理财政应办事项,财政缺席时,副财政得代行其职务。
第廿三条:文化部负责推动有关教育艺术等文化活动。
第廿四条:宣传部负责有关本联合会之宣传工作。
第廿五条:福利部负责办理有关会员、同乡及社会福利事项。
第廿六条:经济部负责有关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廿七条:交际部负责有关本联合会对外及对内之联络事项。
第廿八条:青年团及妇女组分别负责青年团及妇女组事务。
第廿九条:各部副主任襄理各该部主任应办事项,如主任缺席或告假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卅条:查账员负责稽核本联合会一切进支账目,必要时得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本联合会财政年截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九章:产业
第卅一条:本联合会所有不动产,须注册在本联合会名下。
第卅一条 A:本联合会任何部份之不动产,非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不得出卖,典押或割让予他人。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卅二条:本联合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及注册官批准,不得修改,如有未尽善处要修改,其修改後之章程,须在廿八天内提呈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始有效。
第十一章:解散
第卅三条:本联合会之解散,须由不少过五分之三之会员,在为此事而召开之会员代表大会赞成通过,方为有效。若本联合会解散时,其合法之债务,应全部清偿,其剩馀之资产(如有时),则依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分配与各会员或捐助慈善机构。解散之通知书,须由三位主要职员签署,在解散日之十四日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第十二章:禁止
第卅四条:本联合会不得在马来西亚以外建立任何分会或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