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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名称与地址
(一) 本青年团乃根据马来西亚福建社团联合会第九届第二次常年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案暨本联合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而设立,定名为【马来西亚福建社团联合会青年团】。(以下简称【福联青】)
(二) 地址:福联青地址设在福联会大厦三楼,福联会办事处。即吉隆坡半山芭淡比二巷门牌六及八号。
第二章:宗旨
(三) 福联青宗旨如下:
(1) 联络全国同乡青年感情:促进互助友爱精神,谋取同乡福利。
(2) 交换知识,研究学术,开展培训,提倡健康文化体育活动。
(3) 协助福联会属下团体组织青年团及推动其团务发展。
(4) 促进各民族交流,达致国民团结,建设公平社会。
(5) 促进其他宗旨相同之青年组织的合作与联合活动。
(6) 追随与贯彻母会宗旨所规定的条文。
第三章:团员
(四) 凡福联会属会之青年组织,得以所属团体名义,成为福联青之成员,惟需填具一份入团申请书,经福联青理事会核准后,始成为正式团员。
第四章:组织
(五) 福联青系福联会属下组织,为福联会各属会青年组织之领导机构。福联青团员大会则是机构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单位团体可以派出四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惟每一单位团体成员,只有一个表决权,由其首席代表执行。
(六) 福联青理事会成员共卅一名,查账二名。
(1) 福联青得由代表大会中推选廿五个属团单位充任理事以组成理事会,并另选出二个属团单位充任查账。
(2) 福联青理事会得委任正、副女青年股长各一名,以及委任四名个人理事。
(3) 福联青理事会在大会选出后,复选会议须在大会举行后之两星期内召开,以选出:总团长一名、署理团长一名、副团长三名、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文教股长一名、副文教股长一名、培训股长一名、副培训股长一名、福利股长一名、副福利股长一名、康乐股长一名、副康乐股长一名、馀者八名为理事。
(4) 获选属团在任期内可更换代表,但原委代表如有理事会职位,理事会则须再度复选,所有委任理事不得参选。
(七) 理事会团务工作,如有必要时,得设立各有关工作小组协助。
(八) 福联青总团长为福联会当然副会长,兼任福联会青年主任;秘书为福联会副青年主任。
第五章:职权
(九) 福联青理事会之职权:
(1) 执行福联会及福联青团员大会有关事务之议决案。
(2) 决定福联青团务发展之一切计划及处理日常事务。
(3) 督导各属团之活动。
(4) 有权委任四名个人理事,惟受委者须是福联青属团团员,且热心社会或学有长者。
(5) 有权委任正、副女青年股长各一名。
(6) 有权决定二万元以下之开销,如超过二万元时,须征得福联会理事会同意。
(7) 任免受薪工作人员之权力。
(十) 总团长之职权
(1) 督促福联青团务发展及代表福联青签署一切对内外文件。
(2) 为福联青理事会及大会之当然主席,
(3) 有权决定二千元以下之开销,连同秘书及财政有权决定五千元以下之开销。
(4) 署理团长襄助总团长工作,于总团长缺席时,由署理团长代行其职权。
(5) 副团长襄助署理团长工作,于总团长及署理团长缺席时:由副团长代行其职权。
(十一) 各股股长之职权
(1) 秘 书:(A) 执行福联青一切事务,办理及签署一切对内外文件。
(B) 负责福联青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之会议记录。
(2) 财 政:(A) 保管福联青款项收支及账目登记。
(B) 有权经常保存福联青二百以下之现款以备日常支用。
(C) 联同总团长或秘书签署福联青所有财政单据。
(3) 文教股:负责推动各种文化教育活动。
(4) 培训股:负责开展各层次培训活动,包括学术、经济、青年创业等。
(5) 女青年股:负责推动女青年活动。
(6) 康乐股:负责推动康乐活动。
(7) 福利股:负责推动福联青之福利事务。
(8) 查 账:负责审查福联青各项收支账目。
(9) 各股副股长协助该股股长工作,如遇股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选举与任期
(十二) 选举:(1) 在选举年时,理事会得成立选举委员会,以处理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主席也负责主持新届理事会初选及复选之工作。
(2) 福联青属团需满一年会员资格及缴清年捐始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3) 每一个属团的首席代表:不能同时成为另一属团的首席代表。
(十三) 任期:(1) 福联青理事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之,惟总团长不得连任超过二届;查账不可连任。
(2) 福联青理事年龄不得超过45岁,以该选举年1月1日为准。
第七章:基金
(十四) 福联青经费来源
(1) 年捐:凡本团属团组织,每单位每年得缴纳年捐廿元,惟若一次缴足二百元之单位,每年年捐从免。
(2) 赞助捐。
(3) 福联会津贴。
第八章:会议
(十五) 福联青团员常年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在大会前两星期发出通告与议程,代表大会举行之日期及地点与福联会相同。大会有三份之一团员出席即为合法。每三年大会举行选举一次,选出理事会。总团长在理事会授权下或如有三份之一属团联名要求下,得召开特别代表大会,通告须在会议前二星期发出。
(十六) 福联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三次,总团长须在会议前二星期发出通告,理事会议有三份之一理事出席即为足够法定人数。
(十七) 福联青常年代表大会,特别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倘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第二次召开时,如有法定人数之半数出席即为合法。
(十八) 福联青理事会议,须函请福联会主席或其代表列席,以资督导。
(十九) 无论表决或选举时,倘遇赞成或反对票数相等时,得由主席取决之。
(二十) 如理事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当自动辞职论。其空缺将由其团体另委代表递补之。
第九章:常规
(廿一) 福联青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一切会议议决案须提呈福联会备案。
(廿二) 福联青理事会每年须将团务活动报告及收支帐目呈报福联会备案。
(廿三) 福联青理事会在征得福联会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或总务同意时,方可参加其他团体之活动。
(廿四) 凡遇福联青无权决定之非常事项,呈交福联会取决之。
(廿五) 凡福联青议决案与福联会章程或议决案,相抵触时,即自行失效。
第十章:会计
(廿六) 福联青所发出之收据,须由总团长或秘书连同财政签署,并加盖福联青印章,方为有效。
(廿七) 福联青各属团于每年六月卅日前须缴清年捐,惟经一次缴足二百元之单位不为例。
(廿八) 福联青所有收支款项及来往项目,于年终时,编造年结,连同单据送交查账审核,而后呈报福联会,并于常年大会时由财政提出报告。
(廿九) 福联青所有款项须存入所指定之银行户口,提款时须经总团长或秘书连同财政或副财政签署,并盖上福联青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权力与义务
(卅十) 凡本属团单位,皆有权享受福联青一切权益。
(卅一) 凡本属团单位,均须遵守本简章及本团大会与理事会之一切议决案。
(卅二) 任何属团在言行上若有违反福联青章程或有损及破坏福联会及福联青之声誉,理事会经调查后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可向会员大会建议终止其会员资格,惟在事先皆须照会福联会及获得批准后,始可执行之。
第十二章:附则
(卅三) 本简章经福联会理事会通过批准后,即为有效。
(卅四) 福联会有权决定解散福联青之组织,惟需不少过五份之三之会员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卅五) 福联青在必要时,得由理事会敦请同乡贤达为顾问或法律顾问。
(卅六) 本简章如有未尽善处,得由福联青代表大会增删之,但仍须提呈福联会理事会核准,方得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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